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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huishui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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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与原单位对簿公堂
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tY3<!6!~D  
一个要以房留人一个要远走高飞 U7 3Gak~6  
  一纸效力不明的抵押协议留不住南飞博士,原单位要依“约”收房,李博士则要房产证。双方争得不可开交,互相将对方告上法庭。 \%j _4mD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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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999年4月,李某向其供职的某研究所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,由于李当时离去可能会给 t My )1dH  
单位造成损失,单位未允。后双方于同年4月27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,约定李某学成回原单位工作,并在录取通知书收到后办理人事关系前以购房合同作为抵押。否则,单位有权收回李的住房。李考取后赴外地攻读博士研究生,但2002年10月单位查询得知,李博士毕业后已到另一学校攻读博士后。单位认为,李的行为将使单位的很多计划项目无法进行,损失难以估量;李博士的行为违约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单位有权依约收回李的住房产权。 R~[i{jY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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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03年3月,因为自己的住房被停水、停电,李博士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办理住房产权证,恢复用电,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。此案尚未判决,近日,单位反过来也将李博士告上了法庭,要求法院判令李的住房归单位所有。 [0\\f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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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对此,李博士辩称,自己与单位签订的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志。因为当初协议是单位单方面起草的,对方不同意自己上在职、定向或委培的博士研究生,也不愿意承担自己的任何学费,还要求自己以房屋作抵押。为了能够顺利考博,自己被迫在协议上签字,这严重违反了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应属于无效协议。另外,自己在单位负责的项目,工作计划已经安排完毕,这时自己离开研究所,任何一个人接替自己都可以按照计划展开工作,且不会造成任何损失;况且1999年5月单位就免去了自己该项目负责人。这说明自己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。李博士坚持自己与单位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,单位不给其发放产权证属于侵权行为。 8cS`jdKP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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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两起案件均于前不久开庭审理,将择日宣判。

[楼 主] | Posted: 2006-11-10 19:16 顶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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